一、共同必修科目 12 學分 (含大學國文 6、大一外(英)文 6 等領域科目及進階英語一、二各 0 學分。其中大學國文 3 學分可與通識 A1~A4 領域任一領域相互充抵)。僑生、國際學生限修「大學國文:僑生、國際生國文上、下」等相關課程,依據本校僑生、國際學生華語文能力檢測成績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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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自訂必修科目 205 學分,選修科目計 0 學分。
(選修科目不限本系課程)
入學本校學士班資格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應各學系畢業學分數外加修 12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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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育課程為「健康體適能」1 學分與「專項運動學群」3 學分,必修共計 4 學分。體育學分不計入畢業應修總學分數內。
服務學習應修滿2門,必修0學分,服務學習一、二、三可充抵服務學習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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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共同必修學分+通識學分+系訂必修學分+選修學分。 |
五、(1)外文領域限定修習英文
(2)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不計入畢業學分 (大一國文不在此限)
(3)超修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計入選修學分
(4)超修之外(英)文領域課程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5)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計入選修學分
(6)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不計入選修學分
(7)修習「新生專題」及「新生講座」課程,皆不計入選修學分 (8)超修之大學國文,計入選修學分 (9)經認可為通識課程之專業課程 (A1*~A8*領域,有*者),如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惟得採計為必(選)修學分 |
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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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必修之語文課程,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計入畢業學分,不受五、(2)之限制。 2.通識課程之學分採計,依當年度之「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辦理,不受五、(2)之限制。 3.本系通識指定領域為A1-A5。修習系指定領域3個,其餘開放自由修習,不受指定領域限制。 4.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於放棄他系之雙主修時,於他系雙主修所修之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計入本系選修學分。 5.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之服務單位/課程皆須本系認可,請選課前於本系網頁詳閱本系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辦法以及認可之服務單位。服務學習應修習醫學系認可之甲及乙課程,必修0學分,原本系認可之服務學習(一)、服務學習(二)之課程得充抵為服務學習(甲),原本系認可之服務學習(三)得充抵為服務學習(乙)。 6.進階英文課程、通識課程及服務學習課程請於升五年級前修習完成。零學分課程(服務學習及進階英語課程)若未能於四升五前通過需填寫學生報告書規劃預計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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