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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醫學系    畢業應修學分統計表      110 學年度入學學生開始實施


查詢說明 選擇系所年度 應修學分數系訂必修科目科目群組表

年    級

學         期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 系訂必修 共同必修 + 通 識 選   修
學分下限

學分上限

一年級 第一學期 15 33 9    
第二學期 15 33 10
二年級 第一學期 15 33 15
第二學期 15 25 17
三年級 第一學期 14 25 14
第二學期 13 25 13
四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16
第二學期 15 25 18
五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24
第二學期 15 25 20
六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25
第二學期 15 25 24
七年級 第一學期 0 0 0
第二學期 0 0 0
合     計 205

24

0

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 229
選課特別規定
通識相關規定
  1. 自105學年度起,凡在學及新入學學生,通識應修習15學分。
  2. 修習院系指定領域3個,每個各1門課後,其餘開放自由修習,不受指定領域限制。惟若所修習課程為畢業學系所開授,或為畢業學系之必修科目,仍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3. 大學國文可與通識A1「文學與藝術」、A2「歷史思維」、A3「世界文明」,以及A4「哲學與道德思考」等4個領域中的任一領域相互充抵,至多3學分。
  4. 可修習「基本能力課程」以充抵通識學分,至多6學分。
  5. 可將他系經共同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核准並公布之專業基礎科目,採計為通識學分。惟若為畢業學系所開授,或為畢業學系之必修科目,仍不得計入通識學分。
  6. 自105學年度起,共同必修課程與通識課程合計24學分 (包括通識由原18學分調降為15學分,以及大學國文與通識A1~A4領域相互充抵的3學分,總計核減6學分),在畢業時學生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不調降之前提下,由共通課程所核減之6學分改開放學生選修,不得改納為系訂必修或群修。
備    註
一、共同必修科目 12 學分 (含大學國文 6、大一外(英)文 6 等領域科目及進階英語一、二各 0 學分。其中大學國文 3 學分可與通識 A1~A4 領域任一領域相互充抵)。僑生、國際學生限修「大學國文:僑生、國際生國文上、下」等相關課程,依據本校僑生、國際學生華語文能力檢測成績分發。
二、本系自訂必修科目 205 學分,選修科目計 0 學分。
(選修科目不限本系課程)
入學本校學士班資格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應各學系畢業學分數外加修 12 學分。
三、體育課程為「健康體適能」1 學分與「專項運動學群」3 學分,必修共計 4 學分。體育學分不計入畢業應修總學分數內。
服務學習應修滿2門,必修0學分,服務學習一、二、三可充抵服務學習甲、乙。
四、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共同必修學分+通識學分+系訂必修學分+選修學分。
五、(1)外文領域限定修習英文
(2)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不計入畢業學分 (大一國文不在此限)
(3)超修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計入選修學分
(4)超修之外(英)文領域課程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5)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計入選修學分
(6)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不計入選修學分
(7)修習「新生專題」及「新生講座」課程,皆不計入選修學分
(8)超修之大學國文,計入選修學分
(9)經認可為通識課程之專業課程 (A1*~A8*領域,有*者),如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惟得採計為必(選)修學分
六、其他:
    
1.非必修之語文課程,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計入畢業學分,不受五、(2)之限制。
2.通識課程之學分採計,依當年度之「通識課程選課注意事項」辦理,不受五、(2)之限制。
3.本系通識指定領域為A1-A5。修習系指定領域3個,其餘開放自由修習,不受指定領域限制。
4.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於放棄他系之雙主修時,於他系雙主修所修之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計入本系選修學分。
5.本系服務學習課程之服務單位/課程皆須本系認可,請選課前於本系網頁詳閱本系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辦法以及認可之服務單位。服務學習應修習醫學系認可之甲及乙課程,必修0學分,原本系認可之服務學習(一)、服務學習(二)之課程得充抵為服務學習(甲),原本系認可之服務學習(三)得充抵為服務學習(乙)。
6.進階英文課程、通識課程及服務學習課程請於升五年級前修習完成。零學分課程(服務學習及進階英語課程)若未能於四升五前通過需填寫學生報告書規劃預計完成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