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必修科目 12 學分 (含大學國文 6、大一外(英)文 6 等領域科目及進階英語一、二各 0 學分。其中大學國文 3 學分可與通識 A1~A4 領域任一領域相互充抵)。僑生、國際學生限修「大學國文:僑生、國際生國文上、下」等相關課程,依據本校僑生、國際學生華語文能力檢測成績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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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自訂必修科目 59 學分,選修科目計 45 學分。
(選修科目請參考「備註六、其他」之說明)
入學本校學士班資格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應各學系畢業學分數外加修 12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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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育課程為「健康體適能」1 學分與「專項運動學群」3 學分,必修共計 4 學分。體育學分不計入畢業應修總學分數內。
服務學習應修滿2門,必修0學分,服務學習一、二、三可充抵服務學習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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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共同必修學分+通識學分+系訂必修學分+選修學分。 |
五、(1)外文領域不限定修習英文
(2)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不計入畢業學分 (大一國文不在此限)
(3)超修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不計入選修學分
(4)超修之外(英)文領域課程學分,不計入選修學分
(5)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不計入選修學分
(6)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7)修習「新生專題」課程,計入選修學分;修習「新生講座」課程,不計入選修學分 (8)超修之大學國文,計入選修學分 (9)經認可為通識課程之專業課程 (A1*~A8*領域,有*者),如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惟得採計為必(選)修學分 |
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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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修科目45學分之中,須修習本系所開之選修課至少五門,語文課程最多可承認12學分。 2.修讀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亦須修習本系所開之選修課至少五門。 3.本系學生因放棄輔系、雙主修,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擬以外系開設相似課程替代本系開設之必修課程,需以書面報告方式經系主任核准,其替代科目之學分數不得少於本系必修課程之學分數;多餘學分數則不計入畢業學分。 4.三年級必修學分含暑期課程「社會工作實習(一)」。 5.本系大一必修課程:普通心理學(207 10100)、社會學丁(305 101D0)為必帶,但也承認「不限開課院系」課程,本系修其他校內同課名、同學分數(通識須有星號)之課程可認列必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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