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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 社會工作學系    畢業應修學分統計表      109 學年度入學學生開始實施


查詢說明 選擇系所年度 應修學分數系訂必修科目科目群組表

年    級

學         期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 系訂必修 共同必修 + 通 識 選   修
學分下限

學分上限

一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9    
第二學期 15 25 13
二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6
第二學期 15 25 9
三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4
第二學期 15 25 9
四年級 第一學期 9 25 6
第二學期 9 25 3
五年級 第一學期 0 0 0
第二學期 0 0 0
六年級 第一學期 0 0 0
第二學期 0 0 0
七年級 第一學期 0 0 0
第二學期 0 0 0
合     計 59

24

45

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 128
選課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分不予承認:
(一)凡全年性課程,只修完半年者。
(二)越級修習較高年級必修課程,其學分概不承認,
但有特殊情形經系主任核可者不在此限。
通識相關規定
  1. 自105學年度起,凡在學及新入學學生,通識應修習15學分。
  2. 修習院系指定領域3個,每個各1門課後,其餘開放自由修習,不受指定領域限制。惟若所修習課程為畢業學系所開授,或為畢業學系之必修科目,仍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3. 大學國文可與通識A1「文學與藝術」、A2「歷史思維」、A3「世界文明」,以及A4「哲學與道德思考」等4個領域中的任一領域相互充抵,至多3學分。
  4. 可修習「基本能力課程」以充抵通識學分,至多6學分。
  5. 可將他系經共同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核准並公布之專業基礎科目,採計為通識學分。惟若為畢業學系所開授,或為畢業學系之必修科目,仍不得計入通識學分。
  6. 自105學年度起,共同必修課程與通識課程合計24學分 (包括通識由原18學分調降為15學分,以及大學國文與通識A1~A4領域相互充抵的3學分,總計核減6學分),在畢業時學生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不調降之前提下,由共通課程所核減之6學分改開放學生選修,不得改納為系訂必修或群修。
備    註
一、共同必修科目 12 學分 (含大學國文 6、大一外(英)文 6 等領域科目及進階英語一、二各 0 學分。其中大學國文 3 學分可與通識 A1~A4 領域任一領域相互充抵)。僑生、國際學生限修「大學國文:僑生、國際生國文上、下」等相關課程,依據本校僑生、國際學生華語文能力檢測成績分發。
二、本系自訂必修科目 59 學分,選修科目計 45 學分。
(選修科目請參考「備註六、其他」之說明)
入學本校學士班資格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應各學系畢業學分數外加修 12 學分。
三、體育課程為「健康體適能」1 學分與「專項運動學群」3 學分,必修共計 4 學分。體育學分不計入畢業應修總學分數內。
服務學習應修滿2門,必修0學分,服務學習一、二、三可充抵服務學習甲、乙。
四、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共同必修學分+通識學分+系訂必修學分+選修學分。
五、(1)外文領域不限定修習英文
(2)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不計入畢業學分 (大一國文不在此限)
(3)超修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不計入選修學分
(4)超修之外(英)文領域課程學分,不計入選修學分
(5)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不計入選修學分
(6)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7)修習「新生專題」課程,計入選修學分;修習「新生講座」課程,不計入選修學分
(8)超修之大學國文,計入選修學分
(9)經認可為通識課程之專業課程 (A1*~A8*領域,有*者),如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惟得採計為必(選)修學分
六、其他:
    
1.選修科目45學分之中,須修習本系所開之選修課至少五門,語文課程最多可承認12學分。
2.修讀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亦須修習本系所開之選修課至少五門。
3.本系學生因放棄輔系、雙主修,或因其他特殊情況,擬以外系開設相似課程替代本系開設之必修課程,需以書面報告方式經系主任核准,其替代科目之學分數不得少於本系必修課程之學分數;多餘學分數則不計入畢業學分。
4.三年級必修學分含暑期課程「社會工作實習(一)」。
5.本系大一必修課程:普通心理學(207 10100)、社會學丁(305 101D0)為必帶,但也承認「不限開課院系」課程,本系修其他校內同課名、同學分數(通識須有星號)之課程可認列必修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