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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外國語文學系    畢業應修學分統計表      108 學年度入學學生開始實施


查詢說明 選擇系所年度 應修學分數系訂必修科目科目群組表

年    級

學         期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限制 系訂必修 共同必修 + 通 識 選   修
學分下限

學分上限

一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10    
第二學期 15 25 10
二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16
第二學期 15 25 13
三年級 第一學期 15 25 8
第二學期 15 25 8
四年級 第一學期 9 25 6
第二學期 9 25 6
五年級 第一學期 0 0 0
第二學期 0 0 0
六年級 第一學期 0 0 0
第二學期 0 0 0
七年級 第一學期 0 0 0
第二學期 0 0 0
合     計 77

24

27

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 128
選課特別規定 1.系訂必修含「文學與文化專題」9學分,超過可計入選修;「234年級選修」與「文學與文化專題」學分不能互抵。2.外文領域須自本校開設之語言課程擇一修習一年6學分,另須再修同語種之進階語言課程一年6學分,即學生所修外文領域與系訂第二外語為同語種,共兩年12學分。(註:D群組課程中之第一年外語採計為共同必修外文領域6學分,第二年外語採計為系訂必修6學分)建議修習本系長年開設之第二外語課程,若學生修習其他系所開設之外語課程,應自行確認能於修業期間修完兩年課程。3.全學年課程一律維持上擋下規定;且「英語口語訓練一二」、「英文作文一二三」須循序修習,不得跳修。4.屬群組B之英國文學與美國文學為九科擇五必修,共15學分,其中二年級英國文學三科至少必修一科,三、四年級英美文學亦同。5. 西概/歐史/英史/美史/戲劇/小說(即A、B、C、F群組)超修之學分均可計入「文學與文化專題」學分。6.其他規定請見課程網之外文系選課注意事項。
通識相關規定
  1. 自105學年度起,凡在學及新入學學生,通識應修習15學分。
  2. 修習院系指定領域3個,每個各1門課後,其餘開放自由修習,不受指定領域限制。惟若所修習課程為畢業學系所開授,或為畢業學系之必修科目,仍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3. 大學國文可與通識A1「文學與藝術」、A2「歷史思維」、A3「世界文明」,以及A4「哲學與道德思考」等4個領域中的任一領域相互充抵,至多3學分。
  4. 可修習「基本能力課程」以充抵通識學分,至多6學分。
  5. 可將他系經共同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核准並公布之專業基礎科目,採計為通識學分。惟若為畢業學系所開授,或為畢業學系之必修科目,仍不得計入通識學分。
  6. 自105學年度起,共同必修課程與通識課程合計24學分 (包括通識由原18學分調降為15學分,以及大學國文與通識A1~A4領域相互充抵的3學分,總計核減6學分),在畢業時學生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不調降之前提下,由共通課程所核減之6學分改開放學生選修,不得改納為系訂必修或群修。
備    註
一、畢業時學生應修最低學分總數=共同必修學分+通識學分+系訂必修學分+選修學分。
二、共同必修+通識課程共24學分,共同必修包含大學國文、大一外(英)、進階英語、體育課程與服務學習:
(一)所有在學之本地生修習國文方案有二:
1. 6學分國文領域 (可充抵通識A1-A4任一領域至多3學分)+12學分通識(2個指定領域)
2. 3學分國文領域+15學分通識(3個指定領域)
僑生、國際學生依「僑生、國際學生大學國文輔導辦法」,以校內華語文能力檢測成績或 TOCFL 成績,予以編班、修課,學分數為3學分至6學分不等。
(二)大一外(英)文 6學分、進階英語一、二各0學分。
(三)體育課程為「健康體適能」1 學分與「專項運動學群」3 學分,必修共計 4 學分。體育學分不計入畢業應修總學分數內。
(四)服務學習應修滿2門,必修0學分,服務學習一、二、三可充抵服務學習甲、乙。
三、本系自訂必修科目 77 學分,選修科目計 27 學分。
(選修科目不限本系課程)
入學本校學士班資格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應各學系畢業學分數外加修 12 學分。
四、(1)外文領域不限定修習英文
(2)全年課程僅修半年及格者,計入畢業學分
(3)超修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計入選修學分
(4)超修之外(英)文領域課程學分,不計入選修學分
(5)修習本系所開通識課程 (A1~A8領域,無*者),不計入選修學分
(6)本系學生修讀他系之雙主修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計入選修學分
(7)修習「新生專題」及「新生講座」課程,皆計入選修學分
(8)超修之大學國文,計入選修學分
(9)經認可為通識課程之專業課程 (A1*~A8*領域,有*者),如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惟得採計為必(選)修學分
五、其他:
    
1.不計入畢業學分:體育、教育學程、輔系、重複修。 2.若學生對法、德、西、俄…...等語言之一已達免修程度,經任課教師同意可直接修習進階外語課程「二」或「三」或「四」。若直接修習「二」,則「二」採計為共同必修外文領域6學分,選修增加6學分;「三」、「四」亦比照辦理。免修標準請見課程網之外文系選課注意事項。
3.自105學年度起入學學生畢業前須取得IELTS 7.0、TOEFL iBT 95、全民英檢高級初試、FLPT筆試總分240分、FCE或 FCE for Schools Grade A(達CEFR Level C1);Cambridge English: Advanced (CAE) Grade C(達CEFR Level C1)或TOEIC聽讀總分945分之測驗證明。通過以上檢定或符合其他條件者得申請免修「英文聽讀綜合訓練」,申請免修應依系網公告之期限內將證書繳交至系辦公室。如未通過上述畢業門檻者,應於大四時修習「英文聽讀綜合訓練」以完成畢業學分。